315電商自營貓膩:蘇寧、國美和京東,誰套路最深
發布時間:2017-03-16 10:06:00 點擊:如果規定被普遍不執行,那么,應該廢止規定,還是加強監管?
而這正是當前“電商自營"或“平臺自營”的問題所在。
工商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那誰才是“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呢?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此外,《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簡單說,依照工商總局的部門規章規定,電商網站的經營者就是“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那么,“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自營業務”就應該是“電商網站自營業務”。
這原本是很簡單、易懂的“電商自營”規則,但是,到了各大電商平臺實施時,卻嚴重走了樣。
蘇寧易購:“自營應等于蘇寧云商或蘇寧電器自己銷售經營”
蘇寧易購(suning.com)的網站顯示,其是蘇寧電器旗下新一代B2C網上購物平臺,現已覆蓋傳統家電、3C電器、日用百貨等品類。
域名注冊顯示,蘇寧易購網站使用的域名suning.com,該域名的持有者為“蘇寧云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而蘇寧易購的網站備案信息顯示,網站名稱為“蘇寧易購”,網站首頁地址為“www.suning.com;yunxin.suning.com”,網站域名為“suning.com”,網站的主辦單位為“蘇寧云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蘇寧云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即“蘇寧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由后者于2013年2月19日更名而來。
由此可見,不論從域名注冊信息看,還是從網站備案信息看,作為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蘇寧易購(suning.com)的歸屬者都是“蘇寧云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蘇寧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蘇寧易購(suning.com)網站標注為“自營”的商品應視為“蘇寧云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蘇寧電器”自己銷售經營。
通過上述兩圖可以看到,蘇寧易購網站標注“蘇寧自營”的商品,因消費者在武漢,是由蘇寧易購武漢站供貨,由銷貨單位武漢蘇寧云商銷售有限公司開具發票。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武漢蘇寧云商銷售有限公司是由蘇寧云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蘇寧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
由此可見,蘇寧易購網站標注的“自營”商品,應該是按照距離消費者最近的蘇寧云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門店或銷售區域公司,提供送貨和發票服務。而非由蘇寧易購網站所屬者蘇寧云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直接的銷售經營。
國美在線:“國美自營=國美在線參股公司自己銷售經營”、“國美本店=重慶國美華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經營”
國美在線(gome.com.cn)的網站信息顯示,其國美集團旗下綜合B2C購物網站,是集合B2C、B2B2C、自有品牌、團購等多種領域的綜合化購物平臺。
域名注冊顯示,國美在線網站使用的域名gome.com.cn,該域名的持有者為“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而國美在線的網站備案信息顯示,網站名稱為“國美網上商城”,網站首頁地址為“www.gome.com.cn”,網站域名為“gome.com.cn”等5個域名,網站的主辦單位為“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由此可見,不論從域名注冊信息看,還是從網站備案信息看,作為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國美在線或國美網上商城(gome.com.cn)的歸屬者都是“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那么,國美在線或國美網上商城實際是由誰負責運營或經營的呢?
國美在線的網站信息顯示,網站由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授權上海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北京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運營,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向消費者提供任何服務,由上海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北京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北京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上海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均由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新銳美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
因此,國美在線網站上標注的“國美自營≠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自己銷售經營”,而是“國美自營應等于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銷售經營”。
但在實際發貨中,如果是由國美集團相應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發貨或開具發票,北京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上海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為國美在線網站的經營者,應承擔銷售者責任或連帶責任。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在國美在線網站上還有標注“國美本店”的經營者,而國美在線網站公示的經營這信息顯示,“國美本店=重慶國美華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經營”,而對于該標注下的網店經營,國美在線網站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僅需承擔網絡交易平臺責任。
京東自營≠京東網站自營,京東自營=京東關聯公司經營
域名注冊信息顯示,不論是最早使用的360buy.com,還是現在使用的jd.com,這些域名的持有者都是“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而京東商城或京東網站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備案系統的信息顯示,網站名稱為“京東商城、京東多媒體網”,網站首頁地址為“360buy.com”,網站域名為“360buy.com、jd.com”等12個域名,網站的主辦單位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因此,不論是從域名注冊角度看,還是從網站備案角度看,京東商城(jd.com)的所有者或歸屬者確實是“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通過上述三圖可以看到,京東商城或京東網站標注“自營”的商品,雖然消費者人在上海,但卻由“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供貨,并由“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作為銷售方開具發票。
從發票的開票人和收款人的落款看,標注“京東自營”或“自營”經營者應該為“京東商城”。而“京東商城”也就是“京東網站”(jd.com)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實際是“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但實際情況是,當用戶以“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經營者訴訟至法院時卻“碰了一鼻子灰”。
2016年朝陽法院審結的一起消費者范某訴京東商城網站(jd.com)消費欺詐案件,掀開了真相。
庭審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盡管涉案產品屬京東自營,但該公司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未參與買賣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京東商城網站(jd.com)所有者“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曾與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海榮公司)簽訂《平臺服務協議》,約定:京東海榮公司自愿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申請使用網絡交易平臺,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僅提供產品信息展示的平臺服務,不從事產品交易事宜,不對產品交易事宜負責。
最后,法院認為,范某通過電子發票可知曉銷售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且無證據證明“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明知或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法院以“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了范某的起訴。
顯然,從該案的裁判結果來看,由于京東商城在“京東自營”標注上的“引人誤解”或“信息披露不充分”,實際上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
對此,朝陽法院也認為,銷售主體的模糊會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目前銷售模式下,消費者只能通過申請開具發票才能得知自營商品銷售者的真實情況,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顯瑕疵,容易誤導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也容易發生起訴主體的錯誤,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此外,針對京東商城在標注“京東自營”上存在的問題,朝陽法院向“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公司在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對“自營”等專有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所有商品銷售頁面均應披露銷售者詳細信息,并將銷售授權書在明顯位置予以公示。
但實際情況是,即便到315了,京東網站或京東商城,對此“司法建議”并未全面執行并整改網站標注內容。
從315當天從京東網站的截圖來看,在商品頁面并未“披露銷售者詳細信息,并將銷售授權書在明顯位置予以公示?!?
那么,當電商網站或平臺標注“自營”但不符合工商總局關于“自營”的定義時,或者法院提出司法建議電商網站不落實或不整改時,是否可視為電商網站故意“虛假宣傳”或做“引人誤解”的宣傳呢?
工商部門是否應該在315期間,加強各類電商平臺自營業務規范標注監管及處罰呢?
因為按照《網絡交易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規定的,工商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